複選題
39. 目前國內有關試管嬰兒的配子來源與後續孕母的下列相關敘述,哪些違法,不得進
行?
(A)進行體外受精的精子來自父親、卵來自捐贈者,胚胎植入母親子宮
(B)進行體外
受精的配子皆來自父母,胚胎植入代理孕母子宮
(C)進行體外受精的卵、精子均來自
捐贈者,胚胎植入母親子宮
(D)利用捐贈的精子完成兩次體外受精,將胚胎植入母親
子宮,一胎生完後再植入另一個胚胎入母親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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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7), C(81), D(60), E(0) #3100089
統計: A(29), B(77), C(81), D(60), E(0) #3100089
詳解 (共 1 筆)
#6075582
(B) 進行體外 受精的配子皆來自父母,胚胎植入代理孕母子宮 →台灣不能有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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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第 11 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第 11 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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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進行體外受精的卵、精子均來自 捐贈者,胚胎植入母親子宮 →不能精卵都是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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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二、保存逾十年。
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二、保存逾十年。
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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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利用捐贈的精子完成兩次體外受精,將胚胎植入母親 子宮,一胎生完後再植入另一個胚胎入母親子宮。→也就是說,即使你有成功受精多個成功胚胎,只要有一次生產成功,其餘的胚胎就要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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