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補充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第 51 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專科...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補充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第 51 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專科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第 41 條專科學校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大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32 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12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事宜,應由誰負責訂定?(A)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