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
第11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39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