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B)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D)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 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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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331), C(487), D(953), E(0) #3111023
統計: A(214), B(331), C(487), D(953), E(0) #3111023
詳解 (共 5 筆)
#6360402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章
第一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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