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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標準何者錯誤?
(A)學習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B)學習障礙者的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C)學習障礙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經教育所提供之介 入將有效改善。
(D)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 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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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大二上 (2023/06/06)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第10條 1、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D);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西西 國三上 (2023/07/03)

(C)是不是要改成經“一般”教育無明顯改善(加入一般兩字),比較好。不然廣義的教育而言,如果經“特殊教育”都無法改善,那幹嘛要特教資源。而且法規上也是寫“經一般教育無法改善”。不懂題目為什麼要把“一般”兩字刪掉。

4F
虎娃兒 國二下 (2024/06/21)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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