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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台中公司於97年12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於98年6月20日清算完畢,則96年 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如何處理?
(A)須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
(B)免申 報
(C)98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D)須於97年12月1日前辦理申報。〈所102-2、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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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業證照測驗題庫營利事業所得稅301-400題#724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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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4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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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31)
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 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上開規定,有關未 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 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而變更。(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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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台中公司於97年12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於98年6月20日清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