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社維法有關留置規定已經刪除。
題目過時,建議刪除
D的意思是 罰拘留,可以用罰鍰抵。
但社維法只有 罰鍰可以易以拘留的規定,沒有拘留易以罰鍰的規定。
【已刪除】099.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敘述,何者有誤? (A)留置得折抵拘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