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符裁定之警察機關,亦得提起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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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一定成功 高三上 (2016/01/11)
第二編 處罰程序 第五章 救 濟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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