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69.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為 (A)比例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