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之規劃及補助,依警察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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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9)
釋字第 307 號復查警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 ,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第二項規定:「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呈請補助,省(直轄市 )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臺北市政府於答覆有關八十一年度警政預算編列情形時,引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謂預算由中央編列,於法有據。 唯本會部分議員則持不同見解: (一)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預算標準」與「 預算經費」不同。 (二)該條第二項之先決條件必先有預算編列,如有不足,始得呈請中央補助;如地方未編列預算(
即要求中央補助)而逕由中央編列,則與警察法之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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