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明定之合作模式?
(A)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B)訂定協議
(C)訂定行政契約
(D)共同設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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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 C(15), D(1157), E(0) #3151503
統計: A(23), B(26), C(15), D(1157), E(0) #3151503
詳解 (共 2 筆)
#5940560
地制法 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A】、訂定協議【B】、行政契約【C】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A】、訂定協議【B】、行政契約【C】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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