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屬地方自治團體人事自主權之範疇?
(A)公務人員銓敘制度
(B)公務人員任官資格考試
(C)政務職人員之任用
(D)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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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2), C(998), D(68), E(0) #3151487
統計: A(40), B(32), C(998), D(68), E(0) #3151487
詳解 (共 6 筆)
#5939663
地制法第 56 條
1.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2.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3.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4.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例如:縣政府之處長
例如:縣政府之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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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790
地制法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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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074
地方自治團體人事自主權:主要指地方首長對政務職人員之任命權,例如直轄市與縣(市)長對政務官具有直接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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