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鄉(鎮、市)長如因故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需另定日期舉行宣誓時,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起何時內舉行宣誓?
(A) 1 個月內
(B) 3 個月內
(C) 10 日內
(D) 15 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8), B(489), C(393), D(135), E(0) #3151497

詳解 (共 5 筆)

#5927017
11 鄉(鎮、市)長如因故未能於上屆任...
(共 8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6247043
宣誓條例: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
六、各級法院法官、檢察機關檢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七、直轄市政府首長、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鄉(鎮、市)長
十、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十一、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第 3 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16
0
#5940330
《宣誓條例》第 3 條 前條公職人員...
(共 4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135512
內政部95年2月23日台內民字第095...
(共 1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515083
鄉(鎮、市)長如因故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
(共 4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0445
未解鎖
宣誓條例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
(共 5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