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占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之款項的比率為何?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七
(D)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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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93), C(67), D(83), E(0) #3151508
統計: A(140), B(793), C(67), D(83), E(0) #3151508
詳解 (共 3 筆)
#5940545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1條第2項的規定,中央統籌全國所得稅的10%、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的40%、貨物稅的10%之後,其中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專門用來支應各地方的緊急或重大事項;餘94%則為普通統籌分配稅。再將這94%的普通統籌分配稅分給各級政府──61.76%分給直轄市、24%分給縣市,剩下8.24%則是分給鄉鎮市,就是基本的統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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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049
原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6-1條第二項第一款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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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公布修正為
第16-1條第二項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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