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而有違背憲法、法律者,應如何處理?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委辦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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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649), C(356), D(128), E(0) #3151509
統計: A(70), B(649), C(356), D(128), E(0) #3151509
詳解 (共 3 筆)
#5940541
地制法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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