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對沖基金B、私募基金C、基礎 建設基金D、商品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 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 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 額百分之十
(A)AC
(B)CD
(C)BC
(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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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31), C(19), D(946), E(0) #2321998

詳解 (共 2 筆)

#403741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
一、投資總額加計第五條第十三款有價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已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四十者,上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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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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