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8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何?
(A)駁回訴願時之駁回機關
(B)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C)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原始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D)法無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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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880), C(367), D(24), E(0) #1425374
統計: A(68), B(880), C(367), D(24), E(0) #1425374
詳解 (共 6 筆)
#1661978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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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950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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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918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對原處分機關訴願不服,而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是訴願不受理或駁回,應以原來的行政處分機關為被告)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上級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致使你不服,此時你應該以上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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