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B)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C)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對役男發徵兵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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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38), C(76), D(2482), E(0) #635936
統計: A(78), B(138), C(76), D(2482), E(0) #635936
詳解 (共 2 筆)
#1445490
| 第 3 條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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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92
行政程序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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