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A)撤銷假扣押事件
(B)拘提、管收事件
(C)民事調解程序事件
(D)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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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42), C(15), D(35), E(0) #150598
統計: A(28), B(642), C(15), D(35), E(0) #150598
詳解 (共 4 筆)
#696970
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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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92
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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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396
(A)撤銷假扣押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B)拘提、管收事件(O;不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C)民事調解程序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D)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B)拘提、管收事件(O;不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C)民事調解程序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D)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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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741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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