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著作權之歸屬、保護對象及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B)著作人為獨立創作,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如恰巧有與他人著作高度相似,非屬侵權,仍受保護
(C)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或發現
(D)著作因未經登記致不能公示其權利之範圍及內容,故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統計: A(164), B(143), C(534), D(1954), E(0) #1473569
詳解 (共 8 筆)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或發現
正確!
而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條主要強調的意義在於著作權法僅保護將作者個人創意具體表現出來的表達,對於表達中所薀含的思想、概念、原理等,正是著作發表時所欲傳達予閱聽人,而閱聽人除提昇自己的文化素養外,更可能轉變為創作者的關鍵。因此,在判斷何為「思想」何為「表達」時,重點還是回到著作表現的形式,是否已足以表現作者個人的創作性,就此一作者個人獨特的創作性的部分,著作權法即予保護,其他的部分,可能是單純的事實、可能是抽象的思想、可能是參考他人的著作,這些都不會是著作權法賦予該作者的保護範圍,以平衡社會上保護著作權人權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雙重需求。
| 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B)
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而言。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獨立創作之著作。著作權法重在著作人之獨立創作,故著作人之作品雖與他人完成在前之著作雷同或相似,只要能證明係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高法院判決即稱:「按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人獨立創作之作品,兩作品祇其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相雷同,亦僅巧合而已,仍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得僅以客觀上之雷同類似,即認定主觀上有抄襲情事... 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從而,如何證明其著作係獨立創作所得,對於訴訟之成敗,乃有關鍵性之影響。
來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55&ctNode=6982&mp=1
著作完成就OK了~非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