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
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屬於下列何者?
(A)信賴利益賠償
(B)履行利益賠償
(C)固有利益賠償
(D)積極上契約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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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6), B(682), C(129), D(183), E(0) #1473574
統計: A(1896), B(682), C(129), D(183), E(0) #1473574
詳解 (共 3 筆)
#1552817
(筆記)信契約為有效而損失—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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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423
民法第247條信賴利益(消極的契約利益):債權人信賴賴契約會成立,最後卻沒成立,因而投入的花費,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履行利益(積極的契約利益):債權人預期契約成立後,因契約之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益總和。
固有利益:原本享有的人身或財產利益。
例如:
預計賣車可得的價金 NT10000元-->履行利益
買了車之後,因車子本身的瑕疵暴衝致買家的身體受傷支出的醫藥費 5000元-->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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