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屬於下列何者?
(A)信賴利益賠償
(B)履行利益賠償
(C)固有利益賠償
(D)積極上契約利益賠償
統計: A(2431), B(878), C(164), D(279), E(0) #1266562
詳解 (共 7 筆)
鉛筆 小二上 (2017/03/14 13:39)
例子A:甲跟乙簽訂購一台百萬設備,在乙未交付前,甲已先訂置機台座十萬,隔日乙卻通知甲無法出貨,導致甲台座之損失,乙需支付甲十萬元損失。
民法247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
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些都是與合同法中不同種類的損害賠償有關的概念,讓我為你解釋每個選項:
1. **信賴利益賠償 (A - 信賴利益):**
- 例子:某人依據對方的承諾辭採取了某些行動,這承諾後來未能兌現。這個人可能因依賴對方的承諾而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信賴利益賠償。
2. **履行利益賠償 (B - 履行利益):**
- 例子:雙方簽署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規定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某項產品或服務。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對方無法得到預期的利益,那麼被違約方有權要求履行利益賠償。
3. **固有利益賠償 (C - 固有利益):**
- 例子:當事人在合同中本來預期會得到的一些本質上的利益,但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喪失。固有利益賠償是為了補償這些因合同違約而失去的本質上的利益。
4. **積極上契約利益賠償 (D - 積極上契約利益):**
- 例子:某人與公司簽訂合同,預期通過合同能夠獲得某項利益。如果公司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造成該人損失,他可能有權要求積極上契約利益賠償,即補償因無法實現預期收益而產生的損失。
這些概念通常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違約,以及合同當事人因合同履行或違約而可能面臨的損害。請注意,實際的法律應用可能取決於當地法律體系和具體案例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