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給付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
(B)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仍不免其給付義務
(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統計: A(427), B(1805), C(1217), D(370), E(0) #1670711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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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246第一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B 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正確
22年上字第3180號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n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
C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仍不免其給付義務
民法225第一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226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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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所謂「給付不能」,指依社會觀念債務人之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即債務人縱願為給付,但仍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而債權人最終亦無法獲得給付。
二、類型
自始不能:不能於訂約時(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者。
嗣後不能:不能於訂約後(法律行為成立後)使發生者。
主觀不能:須係基於債務人個人意思或因素而致不能者。
客觀不能:須以通常人處於債務人之地位是否能為給付而為決定。
法律不能:指如果債務人給付,即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在法律解釋上發生矛盾。如購買禁止進口之汽車。
事實不能:指自然不能,即依自然法則不能。如房屋因火災滅失而不能交付。
全部不能:給付全部不能實現。
一部不能:給付一部不能實現。
三、效力
各種給付不能類型中,最重要者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又此二類型可排列出四種給付不能之型態,即「自始主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嗣後主觀不能」及「嗣後客觀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者,乃應適用民法第246條、第247條之規定而認為契約無效。而自始主觀不能、嗣後不能(包括主觀、客觀)之情形,契約或債之關係不因此無效,而應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67條等規定決定債之效力。
22年上字第3180號
|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
「給付不能」意義為何?查所謂給付不能,係指清償期屆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而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而言。
惟查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亦即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不能實現,已無從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意。如房屋毀損、滅失或另出租他人並交付使用,無從依租賃契約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買賣之物法令禁止交易,而無法交付等是。
「給付困難」,如買受人無資力支付價金。(你沒有錢還想買東西???)
「不完全給付」,如應給付之物有瑕疵而能補正者,則難謂為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