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條例>第1條 (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B)﹝2﹞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A)第5條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C)第10條 (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D)
32 下列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之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