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保險業之業務範圍規定,何者錯誤?
(A)財產保險業,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人壽保險者,不在此限
(B)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時,其資金運用範圍包括金融債券
(C)保險業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向外借款
(D)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統計: A(42), B(16), C(23), D(9), E(0) #2777317
詳解 (共 1 筆)
法條題,保險法之規定如下:
第 138 條 ①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A) ②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③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④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D) ⑤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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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2 條 ①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②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③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④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⑤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⑥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⑦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B)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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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 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C):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