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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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2/21)
(A)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 230 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A)。 (B)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 民法第 232 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B),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C) 債務人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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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陳佳茵 大四下 (2022/03/01)
白話翻譯: 甲販賣房子與乙 甲:債務人 乙:債權人 (A)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者,債務人不付延遲責任 房子原定於20號交屋,但15號時隔壁家失火把甲房子燒了,甲因此不能準時交屋。甲不需為房子延遲交屋負責 (B) 延遲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給付 房子燒得只剩骨架了,就算給乙,乙也不要。 (C)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甲與乙的房屋買賣契約是甲販賣台北車站前的房子給乙,但甲實際賣出的三峽山上的房子,不生約束雙方的效力 (D)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負延遲責任 包裹寄到7-11了,20號之前要去領。但領包裹的人丙(債權人) 忘記去領至包裹被退回,丙要付延遲責任 (ex. 博客來的延遲責任是三次未領,以後不能再寄到超商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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