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係屬於何種義務性質?
(A)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B)迴避之義務
(C)保持品位之義務
(D)忠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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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8), C(1329), D(35), E(0) #154769

詳解 (共 1 筆)

#5972681
第五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
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已經修正了,應該算保密義務
保持品位義務規定現在是第六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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