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不得詢問被告? (A)自訴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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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9)
(A)自訴人之代理人(X;得詢問被告)
(B)告訴人之代理人(O;不得詢問被告) (C)被告之代理人(X;得詢問被告) (D)擔當訴訟人(X;得詢問被告。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 (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