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審計部對某機關提出再審查之核准通知,其效力如何?
(A). 縱使該機關有異議也不得聲請覆核
(B). 縱使該機關有異議也不得聲請覆議
(C). 該機關有異議時,得於三十日內向審計部聲請覆核
(D). 該機關有異議時,得於三十日內向審計部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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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6), C(158), D(77), E(0) #388025
統計: A(324), B(36), C(158), D(77), E(0) #388025
詳解 (共 2 筆)
#1235087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本法第27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也就是說,某機關被某某審計“處”再審查後,其再審查所為之決定,該機關堅持異議,該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審計“部”覆核。
但若某機關被審計“部”再審查,則該機關即便是有異議,也不得聲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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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512
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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