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不適用下列何種執行方法?
(A)代履行
(B)直接強制
(C)怠金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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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600), C(473), D(4042), E(0) #3092160
統計: A(309), B(600), C(473), D(4042), E(0) #3092160
詳解 (共 10 筆)
#5816617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 執行名義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種類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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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257
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
① 代履行
② 怠金
(2)直接強制:
①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②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
③ 收繳、註銷證照。
④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⑤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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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308
因為管收跟「給付義務」有關,另外三個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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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505
D.管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非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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