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的護照不需撤銷,因為它本身就是自始無效,故應扣留及沒入之
法條參照如下:
第2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第25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亦即除了偽造的護照不撤銷及註銷外,其他情形應撤銷及註銷
1.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2.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3.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4.偽造或變造護照、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2 依護照條例24 條規定,持照人所持護照係偽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進行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