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其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者,公務員應:
(A)靜觀其變
(B)自行迴避
(C)請求職務協助
(D)為程序外之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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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2277), C(443), D(200), E(0) #184519
統計: A(46), B(22277), C(443), D(200), E(0) #184519
詳解 (共 8 筆)
#394594
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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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319
行政程序法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n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n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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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29
現實生活中,其實都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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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49
避免不公或是影響到判決結果造成第三人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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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942
543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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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55
為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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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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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15
"公務員在舞臺上,遇到四種情形要退場:1) 親友上臺,包括自己、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2) 共享權利或義務的舞伴登臺,即自己或配偶、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或義務;3) 曾經輔佐或代理的人上臺;4) 自己曾經在該舞臺上作證或鑑定。這時,公務員應自行退出舞臺,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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