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擬拆除違章建築,據報有居民將抗拒拆除,乃請警察局派員..-阿摩線上測驗
5F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7/06/22)
可以請教一下3F代為執行是地方自治團體上級對於下級所屬機關,怠於執行時之行為....的資料來源?? (搜尋所有自己知道的文獻,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機關怠於執行,該探討的是-有沒有損害人民權益,是否能申請國賠等事 項。沒聽過上級會來幫下級作事的的耶,不是直接作處分了嘛??) (A)行政助手 :不需法... 查看完整內容 可以請教一下3F代為執行是地方自治團體上級對於下級所屬機關,怠於執行時之行為....的資料來源?? (搜尋所有自己知道的文獻,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機關怠於執行,該探討的是-有沒有損害人民權益,是否能申請國賠等事 項。沒聽過上級會來幫下級作事的的耶,不是直接作處分了嘛??) (A)行政助手 :不需法律依據,人民(助手)協助行政任務.單純人力的協助(行政輔助人),對相對人的權力影響不直接,不具行政機關之地位,亦不可作行政處分.例如:義交,拖吊業者 (B)職務協助 :為增進整體行政效能,合理規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協助,特訂定"警察機關職務執行要點".、警察機關職務協助,應以行政機關遇有障礎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為限。 (C)委託行政 :(行政委託)公權力的授與,即肯認受託團體或個人所作成的決定,相當於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依法(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受中央或地方機關授拖行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法律上關係是公法的委託及信託關係.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例如:海基會 (D)代為執行: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原則上為行政處分;執行機關,原則上為行政機關本身。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包括法院之確定判決、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等,均得為執行名義;執行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 |
![]()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19)
(A)行政助手(X) (B)職務協助(O) (C)委託行政(X) (D)代為執行(X)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 查看完整內容 (A)行政助手(X) (B)職務協助(O) (C)委託行政(X) (D)代為執行(X)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發文字號: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8035153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行政程序法第 16、135、137 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 ,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解釋字號:釋字第 466 號 英 解釋日期: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 解釋爭點: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應依民事或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 ,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國家為提供公務人員生活保障,制定公務人員保險法,由考試院銓敘部委託行政院財政部所屬之中央信託局辦理公務人員保險,並於保險事故 發生故予以現金給付。按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公法性質,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惟現行法制下 ,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爭議縱經行政救濟確定,該當事人亦非必然即可獲得保險給付。 有關機關應儘速完成行政訴訟制度之全盤修正,於相關法制尚未完備以前 ,為提供人民確實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有關給付之部分,經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不能獲得實現時,應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以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意旨。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51 年判字第 434 號 判例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裁判日期:民國 5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要旨:本件在公共排水溝上搭蓋之廚廁浴室等房屋,雖原屬舊有違章建築,但既超越核准修繕之範圍,不照原形而加高改建,即形成新違章建築之事實。 該項建築堵塞水流,附近居民易致災患,自不能謂無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礙公共衛生。違建人雖係原業主,但原告已承受其權利,亦即應承受其一切瑕疵。被告官署原處分限期命原告將改建部分自行拆除,違即派工代為執行,於法尚無違誤。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
32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擬拆除違章建築,據報有居民將抗拒拆除,乃請警察局派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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