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資產,如有遺失、毀損而致損失,且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如何處理?
(A)該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B)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造意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D)該機關長官、主辦會計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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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8), C(6), D(16), E(0) #311509
統計: A(6), B(198), C(6), D(16), E(0) #311509
詳解 (共 2 筆)
#6092326
審計法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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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92
審計法§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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