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國民年金法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等三項年金給付標準均採計保險年資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2 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C)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任何保險給付
(D)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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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53), C(272), D(219), E(0) #70814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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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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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283
國民年金法第26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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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408
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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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971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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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875

(B)生育給付修改為2個月

32-1 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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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601
BC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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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00
第 2 條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 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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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07
第 39 條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 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 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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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05
第 32-1 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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