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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
(A)欠缺違法性而不處罰
(B)欠缺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而不處罰
(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
(D)欠缺客觀處罰條件而不處罰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IVIEN 大一下 (2014/05/28)
刑法~責任能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imonlinhhh 大一上 (2016/02/06)
違法性是§21~24
3F
airforce1 大一下 (2016/11/05)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是指行為時已存在 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指違反 可法的行為之後,使原本已經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6)

第一階

75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所謂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在該罪之法定要件中,其性質係屬:
(A)不法{行為構成}要件


第三階

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

(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


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