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最新修訂酒後駕車最低的取締標準是吐氣每公升多少毫克?
(A)0.15
(B)0.25
(C)0.35
(D)0.55
(A)0.15
(B)0.25
(C)0.35
(D)0.55
統計: A(991), B(192), C(3), D(2), E(0) #708229
詳解 (共 6 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s://tinyurl.com/8zmf6rz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 *嚴重了* 102年06月13日已修改(說明如最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 *勸導免舉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102年0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
本月13日生效施行,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