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有關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連續託播藥物廣告之處罰,按廣告播放次數作為行為數認定標準
(B)填具一張進口報單同時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分別處罰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原則
(D)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 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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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小子 高一上 (2021/05/10)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 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 65 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 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 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 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重點在於判決中對於事實的認定,廣告是一個集合性的概念,並不適指藥商多次行為。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普考上岸 大三下 (2023/04/10)

J754
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之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分別合致海關緝私條例第37 條第1項、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之處罰規定,各按所漏稅額處罰,3 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稅法專門規範及處罰目的,分屬不同領域,保護法益亦不同,本得分別處罰

綜上,系爭決議(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 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 ,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 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部分,與法治國一行為不 二罰之原則(本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參照),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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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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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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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有關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連續託播藥物廣告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