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查贓資訊處理系統顯示甲在某當鋪所質當之勞力士手錶係贓物,下列有關司法警察人員之偵查作為,何者並非適當?
(A)到該當鋪查證是否確為甲所質當
(B)如果確是甲所質當,但甲係無任何前科的國中老師,應先以通知而非拘提方式請其到場接受詢問
(C)如果確是甲所質當,但甲為慣竊且行方不明,應直接以拘提而非通知方式強制其到場接受詢問
(D)如果確是甲所質當,不管其背景如何,直接聲請搜索票逮捕甲到案並搜索其住宅,以求擴大偵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50), C(97), D(931), E(0) #692051

詳解 (共 4 筆)

#2810913

如果是外國人,應先得使領館館長或當事人同意

8
3
#5401142
C對在哪
一、直接拘提而非通知,從字面上比較偏向刑訴法88-1的緊急拘捕,而非76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76條還是要向檢察官聲請拘票而非直接拘提)。

二、以下依88-1第1項分析本案合法性
 (一)不符第一款:並非因現行犯供述
 (二)不符第二款:並非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三)不符第三款:並非被盤查而逃逸
 (四)不符第四款:非最輕五上之罪

三、綜上,C未聲請拘票直接拘提,且不符88-1第1項各款情形,該選項錯誤。


2
0
#4006648
依據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條文(如下)第19...
(共 1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493814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