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清朝末年(公元1902-1911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傳統中國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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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10/03)
清朝末年(公元1902-1911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傳統中國法而繼受外國法,最直接的原因為: (A)歐日近代法典編纂的衝擊(B)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 (C)清廷救亡圖存的危機意識(D)圖謀撤廢領事裁判權~解析 : 在「清朝末年」(公元1902-1911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傳統「中國法」而繼受「外國法」,最直接的原因為 :「圖謀撤廢領事裁判權」,至於,其理由如下 :一、所謂「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人」在「當地」犯罪,可以不接受該國的法律審判,而這個「審判的權力」,歸屬於「外國派來」的「領事官」=「外交官」。(很類似現今的「審判制度」)。二、惟自從清道光20年(西元1840年)以降,西方列強勢力進入,<英國>首先取...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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