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公寓大廈的 A 停車位與 B 停車位間只有管線相隔,依近時學說見解,A 與 B 得否為專有部分?
(A)得,因為具區分之明確性
(B)不得,因為不具構造上獨立性
(C)不得,因為不具使用上獨立性
(D)不得,因為不具觀念性的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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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85), C(24), D(10), E(0) #1569000
統計: A(427), B(85), C(24), D(10), E(0) #1569000
詳解 (共 2 筆)
#446783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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