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
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有特定情形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下列事項並非該條規定之特定情形?
(A)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B)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C)分別共有之繼承
(D)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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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2), C(396), D(68), E(0) #1568974
統計: A(54), B(52), C(396), D(68), E(0) #1568974
詳解 (共 3 筆)
#554524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1 條
1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 ,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 ,不在此限:
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三、公同共有繼承。
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1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 ,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 ,不在此限:
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三、公同共有繼承。
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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