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
何提起行政救濟?
(A)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B)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C)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D)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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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7), C(29), D(224), E(0) #1646680
統計: A(113), B(77), C(29), D(224), E(0) #1646680
詳解 (共 3 筆)
#5062918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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