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牽狗散步,過馬路時,被開車闖紅燈之乙撞傷頭部,甲自行搭計程車前往醫院,住..-阿摩線上測驗
2F tienchang196 (2015/10/10)
民§193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 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其因身體或健康受 不法侵害,需人長期看護,就將來應支付之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 之費用,被害人固得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89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被害以前 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者而言,因此身體受不法 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伙食費,應屬增加生活上需 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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