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與乙約定,由乙於 A 地、B 車或 C 屋中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稱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
9F 米花 高二下 (2017/03/15)
任意之債:乃債務人或債權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此種代替權,係屬一種權利,又稱為補充權。例:甲將A畫賣給乙,約定價金50萬,雙方並約定乙也可以用B畫代為交付,若到時候乙沒支付價金也沒給B畫,甲只能請求乙給付50萬價金,因B畫僅是(補充地位) 選擇之債:乃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也;又給付之時、地或方法得選擇者,通說亦認為選擇之債。例:乙欲向甲買A畫,甲告知乙,乙可以用50萬或B畫或C古董或D車以為交付,當乙不能為給付時,甲不能特定要求乙給50萬 種類之債:給付之標的,以該給付物之種類及一定數量之指示者,稱之為種類之債 資料來源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g1300c-2.pdf |
10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