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總預算案,若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完成,預算案之支出部分..-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111地特三等已上岸 大四下 (2023/04/08)
第 40 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