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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經合法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指紋採取、照相等作為時,如有鑑定必要,可採取何種措施?
(A)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由警方強制採取其指紋、照相以釐清案情
(B)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法院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C)有採證必要者,得口頭報請該管檢察官核發鑑定同意書,強制採取
(D)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強制採取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onia916 小二下 (2015/03/21)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看完整詳解
8F
111行政三等上榜 高三上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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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Kuroki 高三下 (2022/08/18)

143條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2﹞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有實施前項採證行為之必要者,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者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3﹞依前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九)。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10F
努力再努力 大三上 (2023/05/30)
111年憲判字16號有對於刑訴205-2尿尿有新規定

32 經合法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指紋採取、照相等作為時,如有鑑定必要,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