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罰法關於受罰者陳述意見及申請聽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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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大一上 (2016/04/29)
排一下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
4F 温季庭 高三下 (2016/05/27)
行政程序法§97(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無須說明理由者。 >>易混淆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告或新聞報紙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行政程序法§103:(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二、情況急迫,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以陳述...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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