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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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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徵收人逾期未領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經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自通知送達應受補償人發 生效力之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者,其歸屬為何?
(A)歸屬國庫
(B)歸屬執行徵收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庫
(C)歸屬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公庫
(D)返還負擔徵收補償費之需用土地人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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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2834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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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2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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