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設某甲於 A 事業單位工作滿 9 年,A 事業單位應給予特別休假幾日?
(A) 9 日
(B) 10 日
(C) 15日
(D)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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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0), C(245), D(24), E(0) #1502526

詳解 (共 5 筆)

#1575229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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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134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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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19

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勞基法38條已經修法(如上面的大大們貼的一樣)

請阿摩應盡快調整及更正答案選項,以免誤導本網站的使用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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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336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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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050
原本題目:3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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